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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支持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20    来源: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支持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9日

湖州市支持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关于“六稳”“六保”决策部署,围绕“两稳一促”要求,加快跨境电商、直播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的培育发展,现就迭代优化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环境,助推湖州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若干政策。

  一、培育壮大电商主体队伍

  (一)鼓励企业拓展国内电商业务

  进一步壮大我市电商市场主体,推动电商企业做大做强,有效提高服务能力和运营能力。对借助第三方平台开展网络零售业务的企业,给予单个企业累计奖励最高 100 万元的资金扶持。对企业自建国内电商平台正式运营满一年的,给予单个平台累计奖励最高 100 万元的资金扶持。

  (二)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

  对通过海关监管模式开展跨境电商出口业务的企业,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资金扶持。对通过海关监管模式开展跨境电商进口业务的企业,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自建独立站推广产品并借助海外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等数字化平台引流的企业,给予当年推广费用(包括建站、引流等费用)50%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 20 万元。

  二、加快推动电商园区建设

  (三)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入驻并正常经营的电子商务企业首次达到 50 家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楼宇),经认定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每增加 50 家,再追加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对承接跨境电商综试区业务的园区基地,建成面积达 1 万平方米及以上、引进或培育跨境电商交易额 100 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不少于 20 家的,经认定一次性给予园区投资建设方 100 万元的资金奖励。

  三、支持示范创建和模式创新

  (四)推动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对首次经省认定的直播电商基地,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 20 万元的资金奖励。对首次获得省级、市级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5 万元。对当年度完成省级试点激励建设项目,并经省级部门认定的,一次性给予每个项目运营主体 10 万元的资金奖励。

  (五)加大品牌建设。对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在境外注册自有商标品牌且两年内获批的,给予商标注册费用 50%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其中对在 RCEP 其他成员国注册自有商标品牌的,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对获评省级跨境电商出口知名品牌的,每个品牌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其中对在 RCEP 其他成员国注册且获批省级跨境电商出口知名品牌的,每个品牌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鼓励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展会开展品牌推广,对参加跨境电商展会的企业最高按展位费的 70%给予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每年单次参展费用的扶持不超过 2 个标准展位费。

  四、完善电商公共服务体系

  (六)鼓励企业布局海外仓和集货仓。鼓励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或租用跨境电商海外仓,对当年度被认定为省级跨境电商海外仓的项目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其中在 RCEP 其他成员国建设跨境电商海外仓(海外运营中心)的项目主体,再追加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当年度被认定为市级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的项目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对租用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给予当年度租金 30%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其中对租用在 RCEP 其他成员国设立的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给予当年度租金 50%的补货仓,对服务 20 家以上企业的,给予当年度设备、租金等投入 50%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七)加大电商专业人才培育。对经教育部门批准新设置跨境电子商务专业(方向)并纳入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计划且每年招生人数不低于 30 人的高校,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的资金奖励。鼓励和引导高校开展数字贸易类“政产学研”合作,加大对贸易新业态新模式人员的培养力度。支持开展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实践、招聘、创业创新大赛等。

  (八)支持跨境电商海外风险防范。防范企业自建海外仓或海外营销网络的海外投资风险,鼓励跨境物流企业积极承揽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对自建海外仓,海外营销网络投保政策性海外投资保险或跨境电商项下国际、国内物流应收账款信用保险的企业,按 50%的比例给予保费补贴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 万元。

  (九)引进优质服务商。积极引进全球知名电商平台服务商,对引进的全球知名电商平台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企业,当年度新增服务有电子商务交易实绩企业超过 100 家的,给予奖励 30 万元;每增加 100 家,再追加奖励 30 万元,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 150 万元。

  (十)创新优化电子商务公共服务。每年安排不超过 300 万元用于支持组织国内电子商务展会、电商促消费活动、对口支援

  合作、电子商务大数据服务、政府职能转移试点、审计咨询、媒体宣传、新媒体网络平台运营维护等公共服务。

  五、附则

  本政策适用范围为市本级,除第(七)条和第(十)条政策条款外,其余条款政策资金按市区各 50%承担,并在财政年初预算

  安排中列支。各区县在中央、省、市相关电商政策以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上级强制性规定的基础上,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关

  政策,对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兑现。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政府多项补助扶持的,实行从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限制享受本政策。

  本政策自 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涉及奖励的相关政策自2023 年1月1日起执行,三县可参照执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促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新十条扶持政策的通知》(湖政办发〔2019〕27 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

  州市促进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湖政发〔2020〕1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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