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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促进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十二条政策
发布时间:2023-06-25    来源:长兴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 号)和《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旅游业“微改造、精提升”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浙文旅〔2021〕17 号)等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旅游业“微改造、精提升”专项行动,促进旅游消费,深化文旅深度融合,加快我县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文旅新空间打造

  (一)推动高品质项目招引。对引进国际一线旅游品牌项目及重点区域高品质旅游项目实行竞争性选拔,给予重点支持。

  (二)推动“微改精提”。重点鼓励引导旅游景区、景区城(镇、村)、旅游度假区、采摘基地、酒店民宿、文博场所、乡村旅游点美学空间、网红小品等高品质文旅新空间的设计、打造。其中,设计部分根据《“文旅之智 创意之美”首届文旅新空间创意设计大赛方案》具体实施,打造部分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发文。

  二、鼓励提质创牌高品质发展

  (三)培育品质旅游企业。对新评定为国家、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5A、4A级景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为五星级(金鼎)、四星级(银鼎)酒店(特色文化主题酒店)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为金桂(金树叶)、银桂(银树叶)品质饭店(绿色饭店)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为金百合、银百合级乡村酒店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为五星、四星、三星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

  (四)推动产业融合绿色发展。对新创建为省级工业旅游基地的,奖励 20 万元。对新创建为国家级、省级产业融合基地(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红色旅游教育基地、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等符合政策的产业融合基地<点>)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乡村旅游(民宿)产业集聚区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引进乡村运营团队有明显成效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五)培养高级旅游人才。对新取得高级、中级、外语导游资质,在我县从事导游工作且社保缴纳满一年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1万元的奖励。旅游企业参加行业比赛,获得县优秀讲解词、优秀线路讲解词比赛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鼓励旅游人才提高技能水平,获得国家级、省级金牌导游大赛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品牌推广和市场营销

  (六)加大游客招徕奖励。对县内外旅行社非假日期间组团来长游览2个(含)以上收费景点(游览的景点不得为同一集团、同一属地乡镇)并住宿,达到500间夜(含)以上的,其中规上、星级、品质、特色文化主题酒店奖励30元/间夜,其他地接住宿点奖励10元/间夜,此外,以上团队属于外地来长职工疗休养的,在以上基础上再奖励20元/间夜。单个主体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评为龙头地接旅行社(县内)的,单个奖励5万元。

  (七)鼓励拓展客源市场。对乡镇(街道、园区)和企业赴县外举办市场推广营销活动的,参与媒体不少于5家,旅行社或自驾游等组织不少于20家的,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补助,单场活动不超过2万元。

  (八)加强新媒体宣传。鼓励企业在抖音、小红书、快手、知乎、B站等新媒体平台提高自身曝光量,输出“年轻化、时尚化、品质化、特色化”长兴文旅产品形象不少于20次/年,按实际投入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5万元。

  四、推进乡村旅游提质发展

  (九)引导发展高等级民宿。对新评定为省白金级、金宿级、银宿级特色民宿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兴宿”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等级旅游民宿、省级文化主题民宿(文化民宿、非遗民宿、书香民宿、美食民宿、亲子民宿等)的,给予2万元的奖励。

  (十)鼓励乡村旅游商品发展。具有本土创意的文旅商品获得国家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级同等次奖项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鼓励民宿业主开发伴手礼,对开发的伴手礼注册商标,通过各类许可,能正常销售且有2类以上伴手礼产品的,经认定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乡村民宿伴手礼奖项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奖励。

  (十一)培育打造乡村美食品牌。对新评定为省级“百县千碗”特色美食旗舰店、特色美食体验(示范)店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的奖励;获得市级同等次奖项的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的奖励。积极参加“百县千碗”系列比赛活动,获得省级、市级荣誉的,分别给予0.5万元、0.3万元的奖励。被评定为乡村美食必吃餐厅的,奖励1万元,获得年度大众点评榜单地区前三名的必吃餐厅再奖励1万元。鼓励创新推出具有文化主题特色的高品质“个吃”桌餐,经认定奖励1万元。

  五、全域旅游公共服务提升

  (十二)支持旅游公共项目建设。按照全域旅游示范标准实施的旅游公共服务建设项目,经事先备案审核后,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依据规划、标准开展旅游外部交通标识标牌建设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0%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按要求新改建旅游厕所,且新评定为3A(I类)、2A(Ⅱ类)级旅游厕所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安排80万元用于旅游厕所积分制管理和厕所文化主题改造提升专项奖励。

  六、附则

  1.每年县财政安排一定专项旅游资金用于支持我县全域旅游发展。

  2.本政策适用于我县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质且在本地

  依法申报纳税的主体(游客招徕奖励对象、设计团队、设计公司和个人奖励对象除外)。

  3.同一事项获得国家、省、市、县多项荣誉或不同等次的,按从高或从优享受,不重复享受。同一品牌创建,提升等次的,

  且原等次已享受奖励,按等次间差额给予奖励。

  4.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具体实施细则由县文广旅体局、财政局负责制定。

  5.2021年6月25日《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兴

  县推进旅游业“微改造、精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长政办发〔2021〕25 号)中附件3《关于推进旅游业“微改造、精提升”促进全域旅游产业发展的十条政策》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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