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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
发布时间:2024-02-29    来源: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力推进我县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高水平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和《中共长兴县委 长兴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农业“双强行动”高质量建设国家农业现代化示范区的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等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聚焦农业高质量发展重点

  1.打造农业重点平台。大力推进省级及以上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六大农业产业聚集区等重点引领性园区平台建设,对相关建设规划方案的编制和实际投入情况予以重点配套。

  2.推进农业重点项目。

  对新认定市级农业“大好高”项目的,每个奖励3万元,新获评市级现代农业园区(精品园)的,每个奖励2万元,其中,当年竣工的新认定的市级农业“大好高”项目并获评市级现代农业园区(精品园)的每个追加奖励1万元。

  对新建的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和我县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的延链、补链、强链的全产业链发展重大项目,根据实际投资及对全县农业产业带动效果予以补助。

  3.深化农产品品牌战略。支持“长兴鲜”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体系建设,安排不超过200万元用于区域公用品牌日常运营、渠道拓展、宣传推广等项目(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鼓励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农产品展示展销、评比等活动,推进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协同发展。对参加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主办的展销活动中获评金奖的农产品,每个奖励0.5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品字标浙江农产”授权品牌的,每个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县政府质量奖和市农产品质量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和8万元。

  4.提升农事节庆水平。不断完善“一月一节”农事节庆活动机制,进一步统筹优化设置节庆活动名录,不断提升办节质量。对被列为省级重点农事节庆活动并在全省有重大影响力的,每个最高补助30万元;对被列为市“月月农”或全县重点的,每个最高补助15万元;对带动地方产业发展成效明显的区域性农事节庆活动,每个最高补助5万元;不在名录中的节庆活动原则上不予补助。

  二、争创农业高质量发展特色

  5.建设高质量示范基地。围绕“6661”农业现代化发展新格局,统筹布局生产、加工、物流、研发、服务等功能,高标准建设一批标准化、生态化、智慧化、集约化农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基地;支持“未来农场”建设,梯次打造一批引领现代农业、呈现未来元素、彰显时代特征的“四化六高”未来农场,对通过市级“未来农场”验收认定的,每家奖励20万元;鼓励和支持开展星级农业示范园创建,对首次获评县农业现代化星级示范园的,每家奖励3万元,复评加星的,再奖励1万元。

  6.创强高质量发展主体。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对新获评国家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的,每家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省级数字农业工厂、省级全程机械化应用基地的,每家奖励3万元;对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被新认定为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每家奖励3万元;对县内农业企业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经市级科技部门确认的,每家在享受县科技条线政策的基础上追加奖励10万元。

  对本县农产品加工企业,当年完成生产性设备投资30万元以上的(不含税),按照设备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最高30万元;对新认定示范性合作社和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分别给予国家级5万元、省级3万元、市级2万元的奖励;对为产业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且作用明显的先进农民合作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经综合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服务组织的,分别奖励6万元、4万元、2万元。

  7.增强高质量发展支撑。

  对列入省、市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每年分别予以5万元、3万元的补助;对列入市畜禽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每年予以3万元补助(与省级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当年获得省级、市级水产良种场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审定农作物新品种单位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安排不超过30万元用于粮油、紫笋茶、胥仓雪藕、长兴青梅、太湖花鳖等本土优良品种的种质资源保护、培育和开发利用。

  鼓励农技推广人员开展农业科技创新试验,对实施的农业科研科技创新试验项目给予经费补助(含科技特派员项目),其中个人项目每个补助3万元、团队项目每个补助6万元;深化县校合作,安排不超过50万元支持县农业产学研联盟建设和市农技推广基金会扩容等工作。

  深入推进“乡村人才振兴”工作,重点支持乡村人才培育与管理、乡村创客培育、农民中职教育与培训等工作,对绿领人才(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农创客发展联合会运行、创客孵化园、乡村创客团队、创业创新大赛、农民教育与培训等环节予以支持。

  支持智慧农业发展,对列入省级农业数字化改革试点项目及相关应用开发、运维等予以经费支持。

  三、强化农业高质量发展保障

  8.持续改善农业生态。加强资金保障,大力推广应用化肥、农药定额模式,巩固提升测土配方施肥成果,加强地力提升和土壤安全利用等工作;持续推进农业“双碳”行动,支持创建低碳生态农场,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生态农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持续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对农田氮磷生态拦截沟渠建设与维护、水产养殖尾水治理等环节予以支持。

  9.筑牢农产品安全底线。

  对主持制定并通过国家、行业、省级、县级地方标准审定的主体(排名前三位),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对当年获评省级农业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A级、B级、C级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0.5万元;对新获得SC认证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每家奖励3万元;对新获得小作坊证并通过竣工验收的农产品加工主体,每家奖励1万元。

  进一步加强农产品生产基地质量安全检测及品质监测工作,每年开展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定量检测,相关检测经费全额补助;支持农产品快速检测服务规范化提升工作,重点支持乡镇(街道、园区)引入专业化第三方机构,开展辖区内农产品抽样并进行快速检测服务。

  对当年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首个产品奖励3万元,同一主体每增加一个产品认证再奖励1万元;绿色食品第一次续展奖励1万元,第二次续展奖励2万元,第三次及以上续展奖励3万元,单个主体同一年度内产品认证累计补贴不超过6万元;对当年新认证的全国绿色食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园区奖励10万元。

  按省、市推进兽用抗菌药减量化和饲料环保化(简称“两化”)试点工作方案,对成功创建“两化”试点场每场奖励2万元。

  10.提高农业保险覆盖面。对参加单体钢管大棚和高架钢管大棚保险的予以补助,保期为全年的每亩补助50元,保期为半年的每亩补助25元;对参加连栋钢架大棚保险的予以补助,保期为全年的每亩补助190元,保期为半年的每亩补助95元;对参加芦笋价格指数保险且保期为三季的,每亩补助70元;对参加葡萄价格指数保险的,传统品种每亩补助总保费的15%,优良品种每亩补助总保费的20%;对参加渔业互助保险的,按照省定保费指标20%予以补助;对参加政策性渔业保险的,按投保方自付保费的40%予以补助;对参加湖羊养殖保险的,每只补助3元;支持蜂业组织设立全县蜜蜂养殖风险救助专项基金,按蜂农自筹金额的1.5倍予以配套补助。

  四、附则

  11.推动林业产业发展。鼓励发展林下经济,支持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12.支持重大中心工作。本政策条款未涉及但对全县农业高质量发展起到重大促进作用的或上级有明确要求的相关临时性重点工作,在不突破财政资金预算的前提下,经长兴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研究后予以项目调整和资金调剂。

  13.加强项目规范管理。优化完善项目管理办法,原则上同一项目涉及多项县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就高安排,特殊情况须提交长兴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议后确定补助比例和金额,对于农业项目第三方评价工作经费予以全额补助。

  14.负面清单。凡新建涉农项目违反“非农化”“非粮化”相关规定及其他重大涉农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环保违法、破坏生态等重大事件,或采取弄虚作假手段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主体,一律不得享受本政策补助。

  因农业生产的特殊性,本政策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长兴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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