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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十一条政策意见
发布时间:2020-02-16    来源:长兴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全县服务业发展,促进服务业发展提质扩量,强力助推实体经济振兴,全面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结合产业导向和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政策期限

  2020年—2021年(共两年)。

  二、奖励对象

  本县范围的服务业重点项目和企业。

  三、政策内容

  1.支持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

  对列入省服务业重大项目、市“大好高”项目的服务业项目,按要求开工建设且统计入库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社会资本投资的服务业重点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商贸综合体项目),实际投入在1000万元(含)以上(不含土地款)且按期竣工验收经审计确认后,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突出企业主体培育。

  对服务业规模以下企业首次转成规模以上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从工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统计入库后一次性额外奖励2万元。对新入库企业,自入库后第三年起首次年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增幅达到3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首次连续二年增幅达到3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首次连续三年增幅达到3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

  3.大力支持龙头企业发展。

  对首次获得“浙江省服务业重点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评选为县级服务业龙头企业、重点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对认定为“浙江省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平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4.支持企业品牌质量建设。

  对首次被评为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评为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给予15万元奖励。新获省级“重合同守信用”服务业企业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评为中国一级、二级、三级资质的广告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列入省放心农贸市场创建并通过验收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商品交易市场首次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对获得省、市、县政府质量奖的服务业组织,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国家、省、市、县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验收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为主制订国家(行业)、省、市、县地方标准并发布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参与制定国家标准(前6)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经推荐并获得5A、4A、3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牵头起草并认定为“品字标浙江服务”标准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获“品字标”认证的服务组织给予30万元的奖励。

  5.加快商贸业提升发展。

  对首次获得浙江省重点流通业企业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按照省《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标准完成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且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投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现有大型商贸设施进行改造升级的,实际投入在300万元以上,按实际投入资金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获评省高品质步行街的,给予20万元奖励。获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楼宇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级、省级供应链试点验收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鼓励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加大品牌连锁店引进力度,对营业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贸项目引进中国特许连锁100强的连锁店,营业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每引进1家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引进注册在长兴的大型零售专卖店,营业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1000平方米的大型零售业业态,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在社区开展直营连锁门店进行奖励,每开设一家给予5000元奖励。

  鼓励商业综合体和特色商业街发展夜间经济,根据业态集聚、营业面积、营业时间、标识标牌和特色亮点等情况,对企业投入的运营费用进行奖励,单个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通过省级以上主流媒体或参加省级以上组织的宣传活动开展服务业品牌宣传推介的,按实际投入的3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鼓励商贸企业开展促销活动,根据绩效、投入和频次等情况开展年度评比,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5万元的奖励。

  6.大力支持现代物流发展。

  对实施智能管理系统、多式联运信息平台、上下游互联信息平台、城乡物流配送信息平台、无车(船)承运信息平台等信息化项目的物流企业,实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给予设施设备投资额(不含基建投资)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鼓励发展水运集装箱,对发展水运集装箱的港口经营企业,给予新增的重箱奖励100元/标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首次评为国家5A、4A、3A级物流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评为国家级、省级两业联动示范物流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对经认定的无车(船)承运人平台企业,按平台交易额增量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发展甩挂运输、多式联运被列为国家级、省级试点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试点企业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认定的物流、电商企业主导建设创新型城乡冷链物流、城乡物流配送等项目,且实际投资30万元以上的,按照设施设备投资额(不含基建投资)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7.推动旅游业发展。

  按照全域旅游示范标准、省“万村千镇百城景区化”工程要求实施的旅游公共服务建设项目,经事先备案审核后,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依据规划、标准开展旅游外部交通标识标牌建设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0%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新评定为3A、2A级旅游厕所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饭店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为金鼎、银鼎特色文化主题酒店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为金树叶、银树叶绿色饭店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为金桂级、银桂级品质饭店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为五星、四星、三星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为省白金级、金宿级、银宿级的特色民宿,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五星、四星级民宿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

  新评定为国家、省级旅游度假区(风情小镇)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新创建为国家级、省级旅游产业融合示范基地、生态旅游区、乡村旅游产业集聚区且规范运营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为5A、4A、3A级景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新评定为省5A、4A、3A级景区镇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评定为3A、2A级的景区村庄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具有本土创意的文旅商品获得国家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获得省级同等次奖项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对县内外旅行社非假日期间组团来长游览2个(含)以上收费景点(两个景区不得为同一个企业集团)并住宿,达到500间夜(含)以上的,奖励35元/间夜,其中属于职工疗休养的,再奖励20元/间夜,单个旅行社最高不超过20万元。安排50万元用于旅游厕所积分制管理专项奖励。

  对新取得高级、中级、外语导游资质,在我县从事导游工作且社保缴纳满一年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金牌导游大赛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的个人,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获得省级同等次奖项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8.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对新创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市级成长型文化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

  利用老厂房、老建筑、城市旧民居等资源,改建成各类特色文化创意园区(街区),当年实际投入5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款)、规划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实际投入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文化产业园区(集聚区)建筑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且入驻文化企业20家以上的,给予运行管理方一次性奖励10万元。企业投资制作,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播出的原创动画片、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企业投资制作,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批准播出的原创电影,在国内电影院线、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播出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入选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在长兴注册文化服务业企业进行产业化开发的,按实际投资额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遗迹等,注册文化服务业企业进行产业化开发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支持工艺美术产业发展,对我县市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登记注册文化企业,且正常经营3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奖励10万元。

  9.推动社区及养老服务业发展。

  对社会组织开展的社区服务类项目被评为国家、省优秀服务项目的,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的奖励。对评估达到5A、4A、3A的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

  对新建养老机构且床位50张以上,按照实际投入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在长兴注册的养老服务企业运营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20家以上、养老机构2家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经国家、省级认定为智慧健康养老示范基地(企业)、健康养老服务业集聚区、养老服务业综合发展示范基地、养老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对社会组织的在职人员通过继续教育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或全国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资格证书的,人数占所有职工总人数50%、30%以上的,分别给予所在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对社会组织在职人员取得硕、博士学位并签定3年以上服务期协议的,按照人数分别给予所在单位2万元/人、3万元/人的奖励。

  10.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

  对首次认定为省级重点科技中介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评选为科技大市场优秀中介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

  对在浙江网上技术市场实现技术交易的技术经纪人或技术转移机构(注册在长兴),实际成交额5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交易额的 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1.支持金融业发展。

  设立金融专项风险补偿资金,用于金融机构的支农支小专项奖励。对银行机构当年发放的支农贷款(农户、农村经济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支小贷款(微型企业、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按照新增量给予1‰的风险补偿,同一笔贷款限补偿一次,单个机构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且当年放大倍数在2倍以上的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贷款的代偿净损失给予2%的风险补偿,对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期末余额)在其净资产10倍以内的部分,按当年期末余额的0.2%给予奖励,单个机构(含省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银行机构开展投贷联动业务,给予获得投资机构投资的企业配套纯信用贷款,贷款利率原则上最高上浮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20%。对当年度开发经行业管理部门认定的投贷联动产品且在长兴开展业务的银行机构,每家奖励10万元;对存续投贷联动产品开展业务的银行机构,且当年贷款月平均余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按1%给予奖励,单个机构最高不超过30万元。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无还本续贷类业务,对实际发放单笔金额200万以上,且续作利率不高于前笔贷款利率的还本续贷类贷款,按照贷款发放总额的0.5‰进行奖励,单个金融机构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建立绿色贷款贴息补偿机制,在县内金融机构申请融资且被湖州市金融办认定评价为绿色工业企业(项目),按照“深绿”“中绿”“浅绿”三个档次,分别以贷款同期基准利率的10%、7%、5%进行差别化贴息奖励,单家企业(项目)年度贴息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建立绿色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银行向认定为绿色企业(项目)发放的绿色信用贷款,所产生的净损失进行补偿。以金融机构上年度末绿色企业信用贷款余额的5%,核定该金融机构本年度风险损失补偿最高额度。对金融机构发放单户绿色企业(单个绿色项目)的风险损失最高补偿60万元。

  金融机构当年度有被评为湖州市绿色金融创新典型经验案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对我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专项绩效考核,由县金融办制定专项奖励考核办法,安排不超过260万元专项资金实行绩效奖励。

  四、附则

  1.企业(单位)同一申报内容,涉及本政策两项以上奖励的,不重复享受,按“从高从优”原则执行。招商引资项目已享受“一事一议”或同类政策奖励的不再享受本政策。

  2.对当年发生环保违法重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职业卫生重大事件、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被涉税部门立案查处、未完成节能减排指标、被列入有关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不得享受本政策。

  3.对采取虚报发票、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财政奖励的,取消当年及下年度奖励资格,对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依法追回。

  4.本政策所涉条款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操作细则,并由县发改局、财政局备案。

  5.政策资金由乡镇(街道、园区)组织申报,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验收,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查复核,审核结果报县政府批准后兑现。

  6.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3月16日《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十七条政策意见》(长政发〔2018〕31号)同时废止。

  长兴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6日

上一条: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振消费促进商贸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
下一条:长兴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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