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六稳”“六保”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全面落实因城施策,扎实做好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工作,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把握市场供应结构和节奏
强化房地产项目用地供应管理,按照商品房库存消化周期,合理确定房地产项目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强化商品房预售管理,凡工程建设总投资达到25%以上,地上建筑6层及以下的,在完成基础工程达到正负零的标准,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条件下,可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地上建筑7层及以上的,在地面形象进度达到四分之一及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条件下,可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后,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
二、稳定房地产市场价格
新建住宅楼盘首次开盘预(销)售均价,采取开发企业与评估制度相结合的定价模式,根据土地出让楼面价、建设成本评估、合理利润等确定备案均价;备案价格一经确定,预售后6个月内不予调整;再次开盘预(销)售均价或已预(销)售住宅超过6个月的调整幅度不得超过10%;调整幅度超过10%的,需经重新评估研究确定;调整价格必须以预(销)售证为单元。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预(销)售价格由企业根据市场实际自主定(调)价。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住宅类商品房成交价格可按申报价格下浮15%的幅度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得加价出售房屋或者另行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推动企业合理定价。车位应按配比和就近原则,与住宅同步预(销)售,预(销)售价格由企业根据市场实际自主定价,在住宅预(销)售时一并备案,备案后6个月内不得调整,企业需书面通知已购房业主车位预售方案,注明当次预售房源对应的预售车位区域、价格及6个月起始时间等,企业未告知到位或不满6个月就调价的,须按就低价格出售车位。
三、加大个人住房贷款保障力度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兴县分中心要加强资金筹措,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公转商”贷款),加大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支持力度,稳定保障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时、足额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障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权益,减轻企业负担。各商业银行要对“公转商”贷款利率给予优惠。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兴县分中心对“公转商”贷款超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部分予以补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房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50年,且不超过该住房土地使用年限。
四、盘活商业办公资产
单位、个人在长兴县范围内购买新建商业、办公商品房的(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在2022年6月30日前取得不动产权证并提交补助申请),按其所缴纳契税(以完税凭证为准)的县得部分给予全额补助;已于发文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后重新签订的不予补助。
五、深化人才安居工程
经企事业单位认定且未享受过我县购房补助的非长兴籍各类人才(含实用人才),在长兴县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在2022年6月30日前取得不动产权证并提交补助申请),按其所购商品住宅房款总额的2%给予补助(房款总额以购房总发票上的金额为准);已于发文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后重新签订的不予补助。
六、优化提升营商环境
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全面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三级及以下)”事项告知承诺制审批,在全县范围内实施建设、消防和人防施工许可证的“三证合一”改革和施工图审查改革,提高审批效率。容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土地的,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且缴纳不低于50%土地出让金后,各相关职能部门可凭土地出让合同和书面承诺书,容缺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等行政审批;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需缴清相关费用、办完相关手续。
七、附则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满足本意见与相关政策的,按照就高就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本意见发布后,上级有其他相关政策措施出台的,遵照执行。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