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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保持长兴县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20-05-11    来源: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六稳”“六保”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全面落实因城施策,扎实做好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工作,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把握市场供应结构和节奏

  强化房地产项目用地供应管理,按照商品房库存消化周期,合理确定房地产项目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强化商品房预售管理,凡工程建设总投资达到25%以上,地上建筑6层及以下的,在完成基础工程达到正负零的标准,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条件下,可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地上建筑7层及以上的,在地面形象进度达到四分之一及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条件下,可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后,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

  二、稳定房地产市场价格

  新建住宅楼盘首次开盘预(销)售均价,采取开发企业与评估制度相结合的定价模式,根据土地出让楼面价、建设成本评估、合理利润等确定备案均价;备案价格一经确定,预售后6个月内不予调整;再次开盘预(销)售均价或已预(销)售住宅超过6个月的调整幅度不得超过10%;调整幅度超过10%的,需经重新评估研究确定;调整价格必须以预(销)售证为单元。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预(销)售价格由企业根据市场实际自主定(调)价。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住宅类商品房成交价格可按申报价格下浮15%的幅度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得加价出售房屋或者另行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推动企业合理定价。车位应按配比和就近原则,与住宅同步预(销)售,预(销)售价格由企业根据市场实际自主定价,在住宅预(销)售时一并备案,备案后6个月内不得调整,企业需书面通知已购房业主车位预售方案,注明当次预售房源对应的预售车位区域、价格及6个月起始时间等,企业未告知到位或不满6个月就调价的,须按就低价格出售车位。

  三、加大个人住房贷款保障力度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兴县分中心要加强资金筹措,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公转商”贷款),加大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支持力度,稳定保障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时、足额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障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权益,减轻企业负担。各商业银行要对“公转商”贷款利率给予优惠。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兴县分中心对“公转商”贷款超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部分予以补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房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50年,且不超过该住房土地使用年限。

  四、盘活商业办公资产

  单位、个人在长兴县范围内购买新建商业、办公商品房的(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在2022年6月30日前取得不动产权证并提交补助申请),按其所缴纳契税(以完税凭证为准)的县得部分给予全额补助;已于发文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后重新签订的不予补助。

  五、深化人才安居工程

  经企事业单位认定且未享受过我县购房补助的非长兴籍各类人才(含实用人才),在长兴县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在2022年6月30日前取得不动产权证并提交补助申请),按其所购商品住宅房款总额的2%给予补助(房款总额以购房总发票上的金额为准);已于发文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后重新签订的不予补助。

  六、优化提升营商环境

  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全面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三级及以下)”事项告知承诺制审批,在全县范围内实施建设、消防和人防施工许可证的“三证合一”改革和施工图审查改革,提高审批效率。容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土地的,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且缴纳不低于50%土地出让金后,各相关职能部门可凭土地出让合同和书面承诺书,容缺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等行政审批;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需缴清相关费用、办完相关手续。

  七、附则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满足本意见与相关政策的,按照就高就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本意见发布后,上级有其他相关政策措施出台的,遵照执行。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9日

上一条: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立长兴县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
下一条: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振消费促进商贸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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