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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立长兴县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0-09-07    来源: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以及《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法的通知》(浙企财〔2019〕4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我县加快设立长兴县政府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把握总体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切实加大专项资金改革力度,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变传统的“补贴投入”为“股权投入”,变“无偿使用”为“循环使用”,减少行政性分配,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政府引导、示范,平抑创业风险,更好地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优势企业。扩展社会投资渠道,通过市场化运作模式,引导并撬动金融资本与社会资本,放大政府投入效应,积累政府财力,提高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的能力。承接中央和省产业转型升级基金投向,确保与上级政府产业基金同频共振。

  二、进一步深化专项资金管理改革

  (一)深化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管理改革。

  1.应予取消的补助政策。竞争性领域财政专项资金中,凡属“小、散、乱”使用绩效不明显以及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要坚决取消。

  2.需暂予保留的补助政策。对竞争性领域财政专项资金,视需要与财力可能,可暂予保留,但逐步采取产业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与金融资本对接,撬动社会资本,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

  3.对财政补助事项处理。经清理甄别,并按程序经县政府研究确认,不适合产业基金管理模式的,视财力可能,依法、合规安排,采取贴息、奖励、补贴等方式,完善管理办法,实现分配的公开、透明,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其中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的,要明确执行期限。

  4.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可以设立的之外,严格控制新设财政专项资金。

  (二)深化存量资金管理改革。

  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文件精神,抓好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转移支付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偿债准备金等各类存量资金清理盘活工作。经清理后的存量资金,按规定纳入预算统筹安排使用,除用于平衡预算外,可作为产业基金的资金来源。根据国发〔2014〕45号文件精神,逐步取消专款专用的规定,超出使用期限的财政专项资金,一律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

  三、积极探索产业基金市场化运作模式

  (一)规范产业基金设立。

  产业基金须经县政府批准后设立,应有章程、目标、期限、指定投资区域。县财政局负责筹措资金到位,授权长兴金控集团等国有独资企业代行出资人职责。

  (二)理顺产业基金运作。

  按照“聚焦战略取向、突出政策引导、坚持市场运作、合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产业基金应明确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经济发展战略,推进全县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要鼓励与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大中型企业合作,共同发起设立多种形式的子基金,引导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投资我县实体经济。要采取委托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团队管理和少量直接投资的运行模式,充分保障产业基金独立决策。县相关部门负责产业基金的监督管理,并做好对接服务工作。

  (三)把握产业导向。

  根据县委、县政府经济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推进全县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重点支持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为这些产业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县域内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和特色小镇建设;支持服务业、农业等重点产业领域。

  (四)建立管理机制。

  应建立适应我县实际的产业基金监管机制,产业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长兴县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对产业基金目标、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定期报告运作情况。

  四、实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建立产业基金,是当前我县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振市场信心,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街道、园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加快建立、充实产业基金,全面推进产业基金的市场化运作,确保相关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健全管理机构。

  1.设立长兴县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常务副县长与分管副县长任副主任,成员包括县发改局、经信局、金融办、财政局、商务局、科技局、审计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等行业主管及监管审批部门领导及相关专家。管委会负责产业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与协调,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负责产业基金决策机构的日常工作,具体由县财政局授权长兴金控集团统一运行和管理。

  2.管委会授权长兴金控集团及其全资设立的政府产业基金基金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即产业母基金),在充分考虑管理成本、受托人的市场经验、管理能力、风险控制能力、信用风险和近几年公司业绩表现等基础上,公开选聘优秀受托管理机构(即基金管理公司),确保产业基金高效运作。

  3.根据我县经济发展实际和产业现状,产业母基金下设若干子基金,基金公司委托受托管理机构向子基金派出代表,参与重大决策,监督子基金的投资运作。

  (三)明确工作职责。

  管委会:负责根据国家、省、市和县产业导向及相关规划,确定产业基金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决定基金的资金筹集及增资计划,协调和决策子基金的组建、参与、重大决策等事项,决策产业母基金对重大项目的直接投资,审议基金年度工作报告。

  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管委会有关产业母基金发展的重大决策,组织投决会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协调基金运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对产业母基金进行考核评价。

  县财政局:负责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牵头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开展对产业基金的财务监督,做好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围绕全县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研究提出子基金组建方案及项目投资方案;推荐重大投资项目,落实行业监管和项目对接服务;参与产业母基金投资决策;开展对产业基金的考核评价并提出意见建议。

  监管与审批部门:负责按照各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对产业基金及投资行为、投资项目进行监管规范;按照要求优先予产业基金相关的行政审批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税收政策兑现、公司和有限合伙注册审批、工商年检、资质审批等;参与产业母基金投资决策。

  长兴金控集团:负责按照财政局要求代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组建基金公司和聘用基金管理公司,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监督和指导,做好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考核评价,定期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基金运作情况;参与产业母基金拟投资项目的复审。

  基金公司:按照管委会确定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组织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并加强对基金日常运作的监督管理;参与产业母基金拟投资项目的初审、子基金投资项目的决策与监督、直接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汇总与分析;开展对产业子基金的考核评价。

  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完善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投资方案;对立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投资建议;按照管委会审议确定的投资方案,进行入股谈判、签订章程或合作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具体投资事宜,定期向长兴金控集团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6月1日《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建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长政办发〔2017〕59号)文件同时废止。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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